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图琴与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图琴,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377号原告:李图琴。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谢桥翻身村。法定代表人:刘方象。原告李图琴与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图琴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