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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刘小强、亓霞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刘小强,亓霞,李敏芳,李敏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657号原告:刘晓东,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刘小强,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霞,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敏芳,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敏杰,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刘小强与被告亓霞、李敏芳、李敏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东、刘小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东、刘小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东、刘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晓东、刘小强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