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盱眙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赵玉根、宝应县骏德物流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宝应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丁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989号原告:盱眙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被告:宝应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被告:丁某某。第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红华,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宝应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丁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认为本案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以及原告对损失的相关证据还需进行收集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盱眙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健审 判 员 贾玲人民陪审员 唐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