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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梅与郑某业冻结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梅,郑某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梅,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0718XXXX。被执行人:郑某业,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路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0917XXXX。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某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7808.7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67.13元,但被执行人郑某业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某业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军屯分社、中国农业银行儋州明珠分理处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某业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军屯分社账号为6210366431002xxxxx账户的存款78875.88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郑某业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军屯分社账号为62145864898005xxxxx账户的存款78875.88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郑某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儋州明珠分理处账号为622848015804538xxxxx账户的存款78875.88元。四、冻结被执行人郑某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支行账号为62179964000126xxxxx账户的存款7887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zvh1qef3wwsebjxue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吴 文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建 正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核:吴文山撰稿:吴文山校对:杜建正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印制(共印8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