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立华与林杰、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华,林杰,林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28号申请人:罗立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平,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杰,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林玮,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申请人罗立华与被申请人林杰、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立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杰、林玮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罗立华以其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X幢X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立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杰、林玮银行帐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罗立华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X幢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罗立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