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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秀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朱秀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080号原告: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岭,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夫英,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