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秀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朱秀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080号原告: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岭,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夫英,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枣庄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