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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执1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德见与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见,大连福佳·大化石油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德见,男,××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大连福佳·大化石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见与被执行人大连福佳·大化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福佳·大化石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民终1111号、本院(2015)费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连福佳·大化石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60000元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公绪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