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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女娃诉被告叶尚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尚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820号原告李女娃,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双山行政村阳路峁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5号楼。被告叶尚龙,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双山行政村阳路峁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5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女娃诉被告叶尚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女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女娃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