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女娃诉被告叶尚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尚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820号原告李女娃,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双山行政村阳路峁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5号楼。被告叶尚龙,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双山行政村阳路峁村村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5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女娃诉被告叶尚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女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女娃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