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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钱子平与方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子平德清县,方连忠德清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钱子平德清县。被执行人方连忠德清县。申请执行人钱子平与被执行人方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湖德调确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13000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1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