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6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霍建平,郭接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邱文锐,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杨,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江泽伟,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丘丽鲜,经理。原审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莫细文,经理。原审被告:霍建平,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审被告:郭接宁,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霍建平、郭接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6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