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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9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亚、陆敏金融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亚,陆敏,韩峰,韩军,冯希光,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932-5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莉,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亚。被执行人陆敏。被执行人韩峰。被执行人韩军。被执行人冯希光。被执行人韩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峰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青年路西侧黄湖路南侧食用菌家属院的房产、产权证号:利房地权证城西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韩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韩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韩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长 李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军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人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过错造成损失有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1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