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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秋连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连,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连,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鸣,该××董事长。关于张秋连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88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秋连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秋连支付由其预付的仲裁费用19,720元;2、向张秋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9,72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9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199元。现查明,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76.4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95.4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