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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广明、黄宗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明,黄宗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广明,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黄宗延,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朱广明与黄宗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榆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