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邓昭荣与汤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昭荣,汤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50号原告:邓昭荣。被告:汤忠勇。原告邓昭荣与被告汤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昭荣于2016年9月20日以私下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昭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邓昭荣负担。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