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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邓昭荣与汤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昭荣,汤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50号原告:邓昭荣。被告:汤忠勇。原告邓昭荣与被告汤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昭荣于2016年9月20日以私下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昭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邓昭荣负担。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