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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安徽省欧伊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安徽省欧伊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苗丽娟,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8509-3。负责人:宋骋,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欧伊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479409-0。法定代表人:苗丽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苗丽娟,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宁国新村门面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403-1。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该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安徽省欧伊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抵押人)名下的下列房产进行了评估:一、抵押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5套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二、苗丽娟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1-105、1-106、1-109、1-110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81××84号、81××85号、815000438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房产:一、抵押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5套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二、苗丽娟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1-105、1-106、1-109、1-110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81××84号、81××85号、815000438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