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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洪元申请执行吕林章、何封琴、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应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元,吕林章,何封琴,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胡洪元,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吕林章,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何封琴,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敏。被执行人:王应敏,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胡洪元与吕林章、何封琴、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洪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申请人胡洪元与被执行人吕林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胡洪元发现被执行人吕林章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恢复。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