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被告人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脱保,于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盐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可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在归案后以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沈某某,且本案赃物均已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 浙 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志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