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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身份证号码×××301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锐波、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黄毛”经事先通谋盗窃摩托车后,携带T型撬、见到、螺丝刀、安全帽等作案工具,伪装成建筑工人,来到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泰和街东新十七巷2号一楼停车场,利用上述作案工具,先后将被害人严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D×××××红色火鸟牌HN125-E型男庄两轮摩托车(车主严某甲,价值人民币5607元)、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嘉陵牌JL48QT女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陆慷光洋牌女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078元)盗走。随后,由同案人“黄毛”将摩托车开走销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2016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黄毛”再次伪装成建筑工人,携带T型撬、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宁和街东和十四巷9号停车场,趁停车场管理员熟睡之机,由被告人刘某负责“望风”,同案人“黄毛”则进入该停车场,利用上述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D×××××的红色凌肯牌LK125-13E型男庄两轮摩托车(车主庄某甲,价值人民币6342元)盗走。随后,被告人刘某又伺机走入该停车场,在寻找盗窃目标时发现停车场管理员醒过来,被告人刘某立即假装打电话逃离停车场。同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黄毛”又来到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光和街八巷12号一楼停车场,利用上述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U×××××红色豪门HM125-22B男庄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9元)、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D×××××红色世纪风牌SJF125-E型男庄两轮摩托车(车主林某,价值人民币3939元)盗走。随后,同案人“黄毛”将上述盗得的三辆摩托车开走销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2016年7月2日,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东和七巷抓获被告人刘某,从其身上缴获T字型撬、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黄毛”盗窃摩托车和电动车六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62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乙、曾某、李某、庄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涉案车辆购车凭证、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函、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虽有分工不同,但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前科,并多次盗窃,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