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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与陈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陈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197号原告: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沙克训,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秀明,任经理。被告:陈国胜,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中桥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成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