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解除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代关庙村委宋楼*组。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关于宋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某某及其夫胡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同时对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的位于平舆县舆兴路中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20102x**号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本案所涉及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的位于平舆县舆兴路中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20102x**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某某及其夫胡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