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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崔秀梅与刘风荣、龚子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梅,刘风荣,龚子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女,汉族,住所地新乡市,证件号码410711194709141540。被执行人刘风荣,地址新乡市。被执行人龚子益,地址新乡市。崔秀梅与刘风荣、龚子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472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风荣、龚子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秀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风荣、龚子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风荣、龚子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荣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