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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7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曾淑珍、范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淑珍,范德光,吴锦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字第478-10号申请执行人:曾淑珍,女,1954年4月6日生,丰城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德光,男,1969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吴锦添,男,1960年5月2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本院在执行曾淑珍与范德光、吴锦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范德光、吴锦添在贵院有一个执行案件,案号是(2016)粤1323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范德光、吴锦添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文清、胡津铭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是1500万元左右,贵院以(2014)惠东法民一初第1142号民事判决结案,2016年8月24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13民终630号终审判决结案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提取)被执行人范德光、吴锦添在其他单位上的收益7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