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斌,湖北襄阳成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成城投资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092号申请人:潘焕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李欣培,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湖北襄阳成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成城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商贸城三栋七号。法定代表人罗飞虎。原告潘焕斌与被告成城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潘焕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成城投资公司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潘焕斌以其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17层21室的房屋,以及其名下车牌号为的科雷傲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焕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成城投资公司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潘焕斌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17层21室的房屋一套,以及其名下的科雷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