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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广平与被执行人张彬展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广平,张彬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袁广平,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张彬展,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袁广平与张彬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一、申请执行人因本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8000元;二、上述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678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彬展在2015年1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由被执行人龙川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8000元(该款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200000元,余款428000元在2015年11月31日前付清)。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龙川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张彬展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此款已付申请人),对本案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款项,仍欠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粤1622执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张彬展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骆 政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