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联科、宋桂芳与彭枝桂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联科,宋桂芳,彭枝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联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桂芳。委托代理人: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枝桂。委托代理人:彭正平。委托代理人:彭云龙。再审申请人张联科、宋桂芳因与被申请人彭枝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76号及本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联科、宋桂芳申请再审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宋桂芳与彭枝桂在颗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原生效判决依据该协议书认定案件事实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当;2、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庭审审判人员与判决书中审判人员署名不一致,判决书中多了一名人民陪审员杨金枝。故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彭枝桂答辩称,颗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另查明,宋桂芳与彭枝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宋桂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宋桂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湘31民终500号终审判决,驳回宋桂芳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1、关于原生效判决采信《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涉案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是颗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相邻通行、屋檐滴水、古树修枝等纠纷进行多次调解而达成,调解组织合法、调解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因此,原生效判决采信涉案调解协议书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申请人称一审庭审人员与判决书合议庭署名人员不一致。经查阅案卷,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庭审笔录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申请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无异议,庭审笔录也已核对并签字,其反映的程序违法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联科、宋桂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卓凤霞审 判 员 杨 晖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丽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