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荣辉、蒋翠兰等与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建胜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辉,蒋翠兰,蒋飞兴,蒋志兴,单胜兰,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建胜自然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734号原告:蒋荣辉,农民。原告:蒋翠兰,农民。原告:蒋飞兴,农民。原告:蒋志兴,农民。原告:单胜兰,农民。原告:蒋某甲。法定代理人:蒋飞兴(系蒋某甲之父),农民。原告:蒋某乙。法定代理人:蒋飞兴(系蒋某乙之父),农民。原告:蒋某丙。法定代理人:蒋志兴(系蒋某丙之父),农民。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包清谦,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建胜自然村,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建胜自然村。负责人:冯志进。原告蒋荣辉、蒋翠兰、蒋飞兴、蒋志兴、单胜兰、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与被告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建胜自然村(以下简称建胜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荣辉、蒋翠兰、蒋飞兴、蒋志兴、单胜兰、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起诉称:蒋荣辉祖籍为建胜,蒋荣辉出生前父母亲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蒋荣辉出生后随父落户,出生后因继母反对,户口无法落户到建胜父亲名下,6岁时只能暂时将户口落实在外婆家即原黄田畈镇月塘畈村。1998年9月30日,经黄田畈镇政府同意后,蒋荣辉一家6口人的户口在黄田畈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之后蒋某乙、蒋某丙等人的户口也落实在建胜。刚开始,蒋荣辉一家与建胜自然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到1999年2月2日,因部分村民反对,建胜召开两委会擅自作出决议,取消蒋荣辉一家的村民待遇。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八原告集体经济分红款9100元、口粮费18135元、农保费9380元、现金分红7000元、2014年强行收取安装自来水龙头800元,共计44415元。本院认为,蒋荣辉、蒋翠兰、蒋飞兴、蒋志兴、单胜兰、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要求建胜支付分配款,系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蒋荣辉、蒋翠兰、蒋飞兴、蒋志兴、单胜兰、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荣辉、蒋翠兰、蒋飞兴、蒋志兴、单胜兰、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