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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17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5050元。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