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字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招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招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字996号原告吉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吉水县龙华中大道232号。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平,系该公司白沙支行主任。被告刘招娇,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吉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招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招娇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