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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8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霍某、霍某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728执38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霍某、霍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