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8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霍某、霍某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728执38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霍某、霍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