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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树秀与陈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秀,陈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民初735号原告:杨树秀,女,生于1986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孝,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北军,男,生于1986年9月28日,汉族,农民,住大英县。原告杨树秀与被告陈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北军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树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5年秋天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2015年10月被告以货车超载被罚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周后被告以拉货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被告请朋友吃饭、娱乐又借了5000元,2015年年底,被告以包揽货车拉货活计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元,以上几笔借款均是现金交付,共计37000元,被告前后又借原告的信用卡支出了9000元,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4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2016年2月26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催收,被告不但不还借款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曾向大英县蓬莱第一派出所报警,民警让二人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向原告借款46000元,并承诺2016年3月1日前还清,现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仍然拒不偿还。被告陈北军未作书面或口头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北军向原告杨树秀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借条上承诺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1日,现已届满,被告逾期不还,原告有权主张权利。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原告起诉后也不主张逾期利息,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北军向原告杨树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被告陈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蓉代理审判员  王雪莹人民陪审员  龚永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思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