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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振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51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山陕会馆北湖景名仕苑6幢7号。法定代表人:姜刚海,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甄廷华,经理。被申请人:高振行,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聊城利民药业项目部经理,住聊城市。申请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25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振行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聊城市豆营分理处高振行名下账号:22×××95的冻结。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