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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初116号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西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法定代表人:吴松泽,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号木星大厦913室,组织机构代码00927581-X。法定代表人:XX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