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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建英与常熟、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建英,常熟,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建英,女,1968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68********,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一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苹,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季云龙。上诉人曹建英因与被上诉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世界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建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男人世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男人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驳回起诉,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法成立并有效。签订单个民事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林岩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事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林岩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刑事犯罪的处理并不影响本案民事合同纠纷的审理,法院可以并行审理。3、本案中存在认购协议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仅仅是认购协议关系中可能涉嫌此犯罪,本案我方起诉依据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系中男人世界公司并不涉嫌此犯罪,一审法院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认定。男人世界公司、国服公司二审均未作辩称。曹建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男人世界公司支付曹建英租金35205元(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2、男人世界公司支付曹建英违约金19558元;3、国服公司对男人世界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男人世界公司、国服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9日,曹建英(乙方)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认购男装中心4-B123号商铺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32年12月8日止,认购价款为人民币177935元。合同签订后,男人世界公司向曹建英出具了《商铺使用权证》。2012年12月9日,曹建英(甲方、委托方)与男人世界公司(乙方、受委托方)、国服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常熟男装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四层B123号的商铺委托乙方进行商业管理,委托期限为二十年,即2012年12月9日起至2032年12月8日止。甲方承诺第一年为市场培育期,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自第二年开始向甲方交纳租金,其中第二年租金为17602元,第三年租金为19558元,第四年租金为21514元,第五年租金为23470元,第六年租金为27381元,第七年租金为27381元,第八年租金为35205元,第九年租金为37160元,第十年租金为39116元,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租金根据乙方收取的实际租金的90%支付给甲方。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9日前。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付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三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另约定,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方,当乙方不能如期按约定履行租金支付时,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另查明:自2015年5月25日起,先后有多名向男人世界公司认购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男装中心商铺的业主认为男人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的行为涉嫌犯罪并向常熟市公安局报案,常熟市公安局以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因公安机关以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且侦查的内容涉及本案相关事实,故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曹建英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认购男人世界公司商铺长期使用权的部分业主报案,常熟市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曹建英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认购协议》及《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均以男人世界公司商铺的相应权益为合同标的,故本案民事诉讼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一审法院驳回曹建英的起诉合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曹建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