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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熊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3月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熊某将吴某带到武穴市三医院做B超检查,误认为吴某怀孕的是女孩,后在其家中为吴某做了引产手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武穴市龙坪镇向文村村民吴某再次怀孕四个月,因第一胎已生育一女孩,其公公向某及其丈夫向准均想再生育一男孩,决定做胎儿性别检查,遂找到被告人熊某,熊某将吴某带到武穴市三医院做B超检查,医生张某乙仅为吴某做了常规检查,后熊某打电话医生张某乙询问吴某所怀胎儿的检查情况,张某乙对熊某说:“胎儿胎位正常,胎儿营养不良,发育不是很好”,熊某就误认为吴某怀孕的胎儿是女孩。11月12日,被告人熊某及吴某、向某商量将胎儿引掉,引产费用3000元。11月15日,熊某在自己家中给吴某做引产手术,引下一名男死婴。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向某、吴某证言��照片;武穴市卫生计划生育局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友文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胡茂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