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立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立强,刘花,吉林省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陈立强,男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花,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59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陈立强、刘花、吉林省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强、刘花、吉林省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立强、刘花、吉林省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立强购买的,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