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危惊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危惊涛,刘建,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大悟城关双河京珠连线。法定代表人熊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子君,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3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被执行人危惊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建,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关于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危惊涛、刘建、刘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危惊涛、刘建、刘春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5,388,527.73元及利息2,187,742.26(以5,388,527.73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13,159.08元(暂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9月20日止);3、被执行人危惊涛、刘建、刘春梅对上述第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7,754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执行费65,98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危惊涛、刘建、刘春梅的银行存款7,813,770.0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