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庾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1464号原告庾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某,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庾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怡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人民陪审员 薛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