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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9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02刘菁与王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菁,王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9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菁。被执行人王加珍。申请执行人刘菁与被执行人王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加珍所有的财产一批进行了评估。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国众联评报字(2016)第2-66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值共人民币1027元。现该评估报告均已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加珍所有的财产一批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6)第2-667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志  刚代理审判员 滕  树  全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创业(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