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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1129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曹远文,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何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