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希辉与潘希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辉,潘希冰,梅忠波,于成刚,许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希辉,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潘希冰,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梅忠波,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于成刚,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许宏彬,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希辉与被执行人潘希冰、梅忠波、于成刚、许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希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与2016年3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解除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