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彦与陈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陈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397号原告:陈彦,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文明,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陈彦与被告陈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雪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彦诉称:原告系经营钢材的个体户,被告陈文明系个体建筑包工头。2012初陈文明因建设泗县外国语学校等工程,多次从原告处赊购钢筋。后经结算,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800000元的欠条一张,因被告是原告姑父,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听说被告从多处领取了工程款,就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钢筋款8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陈文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陈彦经营建筑钢材生意,被告陈文明从事建筑行业。陈文明经常从原告处购买钢筋,后经结算尚欠原告钢筋款800000元,陈文明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陈彦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彦钢筋款计捌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800000.00元,(外国语学校)此据:陈文明2012年11月1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文明迟迟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文明既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拖欠原告陈彦钢筋款800000元,有其签字确认的欠条在卷佐证,对于该笔债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文明依法应当偿还原告陈彦钢筋款800000元。被告陈文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彦钢筋款8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陈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