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邹汉荣、马传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邹汉荣,马传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587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228号香水城小区1栋1层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觐,公司员工。被告:邹汉荣,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马传美,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诉被告邹汉荣、马传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