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黄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黄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责人:李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楠,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秀国,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秀国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受偿金额为借款本金6076235.12元及判决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损失129621元,诉讼费6158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秀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秀国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黄秀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