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吕福绵、张月明等与吕俊峰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绵,张月明,吕俊峰,吕俊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3277号原告吕福绵,男,汉族,1935年4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张月明,女,汉族,1939年2月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俊峰,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吕俊岐,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立斌,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福绵、张月明诉被告吕俊峰、吕俊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明及原告吕福绵、张月明委托代理人赵洪,被告吕俊峰、吕俊岐委托代理人陈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福绵、张月明诉称:原告吕福绵名下的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和睦路平睦胡同17号是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2月23日原告吕福绵与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民委员会、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东古城村拆迁安置协议》,按照《东古城村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原告吕福绵旧房被拆迁后分得两套住房,分别是东古城新区2-2-1103-1-3202,2015年7月20日,二原告协商后,准备给孙子吕俊峰、吕俊岐每人一套居室,写了一张申请给村委会。现两个被告不赡养两个原告,两个儿子也不赡养两个原告,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二原告诉至贵院,要求撤销对二被告的赠予,确认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新区2-2-1103和1-1-3202归二原告所有。被被告吕俊峰、吕俊岐辩称,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合法有效,赠与关系成立;二、该赠与的房屋已实际交给被告居住,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诉争房屋的权利归被告所有;三、原告撤销赠与的理由,被告不赡养原告,不存在,该赠与不存在法定撤销的理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吕福绵与张月明系夫妻关系,被告吕俊峰、吕俊岐系原告吕福绵、张月明的孙子。原告吕福绵、张月明有位于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和睦路平睦胡同17号宅院一套。原告吕福绵于2011年2月23日与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民委员会、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东古城村拆迁安置协议》,用位于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和睦路平睦胡同17号宅院置换三套住房,其中包括东古城新区2-2-1103和1-1-3202两套住房。2015年7月20日原告吕福绵、张月明向东古城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家庭协商,父子双方都同意,准备给吕俊峰、吕俊岐每人一套居室(共2套),望村领导给予办理为盼。申请书有二原告吕福绵、张月明签字摁手印。2015年7月22日吕俊峰、吕俊岐分别到东古城居委会办理了要房手续及签字一事,吕俊峰房号为东古城新区2-2-1103、吕俊岐房号为东古城新区1-1-3203。以上事实有《东古城村拆迁安置协议》、土地使用证审验单、房屋评估分户表、申请书、东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吕福绵、张月明与吕俊峰、吕俊岐之间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吕福绵、张月明向东古城居委会提出申请,吕俊峰、吕俊岐已向东古城居委会办理了要房手续。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之分。所谓任意撤销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表述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实行强制登记制度,赠与协议所赠与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本案中赠与的房屋二被告已经办理了要房手续,居委会认可该赠与协议。基于以上事实可知,该赠与协议所赠与的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被赠与人吕俊峰及吕俊岐,赠与人吕福绵、张月明不得依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协议。所谓法定撤销权,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吕福绵、张月明就吕俊峰、吕俊岐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吕俊峰、吕俊岐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因此,本案中吕俊峰、吕俊岐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福绵、张月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吕福绵、张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涵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