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字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传刚与夏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刚,夏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字3572号原告:陈传刚,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夏微,男,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传刚与被告夏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传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夏微赔偿欠款本金148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间夏微要求陈传刚送白灰,陈传刚按夏微要求将两车白灰送到夏微工地,夏微验收后写下欠条。后经多次讨要,至今夏微未还分文。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陈传刚民事诉状载明的被告夏微的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不详,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传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退给原告陈传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