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603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敏、贾宏兵等与尤明义、周爱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贾宏兵,尤明义,周爱勤,尤海,秦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黄敏,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贾宏兵,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尤明义,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周爱勤,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尤海,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秦品新,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敏、贾宏兵与被执行人尤明义、周爱勤、尤海、秦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尤海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77号中央花城(南区)9幢404房屋(房地权证号:14××18、14××19、1401532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