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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瑞与肖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肖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银龙村十二组。被执行人:肖廷云,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沔山村十二组。本院在执行陈瑞与肖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廷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肖廷云除银行存款330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因欠款过多在躲避债务,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郭 进代理审判员  张 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