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庆某某某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庆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李某某,王某,高某,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某某某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池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池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庆某某某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庆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李某某、王某、高某、魏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7134727.8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