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执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陆学友、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陆学友,张莉,新余市友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5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69号。负责人陈若虹,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陆学友,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张莉,女,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新余市友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绿源工业园第6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56865064-7。法定代表人康延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申请人陆学友、张莉、新余市友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学友、张莉、新余市友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0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学友、张莉、新余市友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0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