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新世界商场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10月31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二预应力钢丝绳厂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